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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研究#91467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為小貨車司機,因為罹患重感冒,向某診所求診,當晚服用醫生開處 的藥物後,出現昏昏欲睡狀況,第二天中午飯後又服了藥,稍事休息即 駕車外出。在路途中,甲所駕駛小貨車撞傷前方機車騎士乙。經與甲同 車丙之證述,甲開車速度不快,但當過於接近前方機車時,他立即出言 警告: 「快撞到機車了!」,但甲卻沒有反應,直到在撞傷乙後,才突然 清醒。警方調查時,甲表示不清楚發生什麼事,而經警方酒測,其酒測 值為零。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李浩銘

(一)我國2019年修正中華民國刑法,刪除業務過失傷害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將「業務過失」規定納入一般過失犯處理。因此,甲之行為應論以過失傷害罪。

(二)甲雖然在前晚罹患重感冒,服用藥物後昏昏欲睡,但係晚間就寢時間,故和隔日工作精神無直接因果關係。

(三)甲在第二天中午飯後又服用藥物,但有稍事休息,且甲開車速度不快,故應非故意傷害罪之原因自由行為(自招危險)。

(四)甲過於接近前方機車時,同車丙立即出言警告,但甲沒有反應,顯示其辨識能力下降。按中華民國刑法總則之規定,過失犯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甲並無傷害乙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惟其「應注意,並能注意」安全駕駛,即可覺察自身重感冒、服藥等狀況,並選擇不駕車或俟充足休息後再駕車,惟不注意前述狀況以致造成過失,故符合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五)從甲之狀況可知,甲服用感冒藥以致不能安全駕駛,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所稱服用其他相類之物(泛指足以使人意識不清的食物或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因此,與過失傷害罪實質競合,應分別論處。

(六)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應為成年人,故具完全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