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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53362
科目: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為罹患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之傳染病病人,經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 防治法第 4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以通知命其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接受治療,但甲拒 絕接受隔離治療而四處躲藏行蹤不明。試問:主管機關為強制甲出面接受隔離治療, 並避免該傳染病之傳染及蔓延,得否以公布甲之姓名、照片等身分相關資訊之方式, 作為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強制方法,強制甲出面接受隔離治療?(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中
本題甲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有接受隔離義務。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至於可否採取名譽性的強制執行,本文認為可以,但仍需遵守一般法理原則。
例如比例原則(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在甲具高度傳染的情況下,為保障公眾利益安全,可採適當的公布甲的相關訊。但無關的資訊,如:住址、親友關係、生活環境等無關事項,仍應衡酌相當情況,作公布限制。
如甲不服也可提起異議進行救濟。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