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未察看後方來車就開啟車門造成機車騎士重傷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1)依題文,乙並未察看後方來車便打開車門之行為,與機車騎士丙重傷具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乙應注意後方來車, 卻未注意,符合有認識過失犯之要件(刑法第14條第一項),故此一行為以過失犯論之. (2)因乙並未注意後方來車而造成機車騎士丙之重傷,侵害丙之身體法益. (3)乙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乙不顧機車騎士丙身受重傷,倉皇逃離現場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4條違背法令義務遺棄罪: (1)丙之重傷,與乙之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依法乙對於甲有保護或送醫之義務,但依題文,乙倉皇逃離,棄丙之不顧, 此一行為有可能導致丙錯過黃金救援時期,乙之行為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也顯為故意. (2)乙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目睹全程,報警後從容離去之行為,成立刑法293條之無義務遺棄罪: (1)甲目睹全程,且明知機車騎士重傷,卻僅報警就自顧離去,符合刑法293條之無義務遺棄罪之要件,對於無自 救能力之人不給予必要之扶助,成立本罪.
乙成立過失傷害罪第二項(重傷害)、違背義務之遺棄罪。甲成立293無義務之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