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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刑法概要#61200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為計程車司機,嫌乘客乙欲搭乘之路程過短,於是促請才剛上車的乙下車改搭其 他計程車。氣憤的乙未察看車後狀況就將右後側車門打開,後方經過的機車騎士丙 因閃避不及撞擊倒地,身受重傷。乙倉皇逃離現場,甲心想這事錯不在己,於是報 警後從容離去現場。問甲、乙之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JASMINE

一、乙未察看後方來車就開啟車門造成機車騎士重傷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1)依題文,乙並未察看後方來車便打開車門之行為,與機車騎士丙重傷具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乙應注意後方來車,      卻未注意,符合有認識過失犯之要件(刑法第14條第一項),故此一行為以過失犯論之.   (2)因乙並未注意後方來車而造成機車騎士丙之重傷,侵害丙之身體法益.   (3)乙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乙不顧機車騎士丙身受重傷,倉皇逃離現場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4條違背法令義務遺棄罪:   (1)丙之重傷,與乙之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依法乙對於甲有保護或送醫之義務,但依題文,乙倉皇逃離,棄丙之不顧,      此一行為有可能導致丙錯過黃金救援時期,乙之行為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也顯為故意.   (2)乙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目睹全程,報警後從容離去之行為,成立刑法293條之無義務遺棄罪:   (1)甲目睹全程,且明知機車騎士重傷,卻僅報警就自顧離去,符合刑法293條之無義務遺棄罪之要件,對於無自      救能力之人不給予必要之扶助,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鄭紫轟

乙成立過失傷害罪第二項(重傷害)、違背義務之遺棄罪。甲成立293無義務之遺棄罪。

詳解 提供者:alan
一、氣憤的乙未察看車後狀況就將右後側車門打開,後方經過的機車騎士丙 因閃避不及撞擊倒地,身受重傷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重傷罪,理由分析如下 (一)乙開車門之行為與丙撞擊倒地受重傷,有因果關係,就客觀歸責而言,係行為所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險,風險已實現並在構成交力範圍內。 (二)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乙倉皇逃離現場之行為不成立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 (一)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駕駛動力工具應與肇事者為同一人方能符合,本題中駕駛動力工具者為甲肇事之主體為乙,故不成立本罪。 三、乙倉皇逃離現場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義務遺棄罪,理由分析如下: (一)客觀上,乙因己之行為而使丙受重傷,對於丙有救助義務,而乙竟自行離去,對於無自救力之丙不為生存所必要救護,主觀上乙具有遺棄故意。 (二)乙無阻卻違清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甲之部分: 一、甲命乙下車,就兩受傷部分,不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重傷罪,理由分析如下: 甲停車於路邊並未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乙下車前本應注意後方來車,故丙受傷之結果不可歸責於甲,故不成立本罪。 二、
詳解 提供者:林峻鉉
肇事逃逸,蓄意殺人
詳解 提供者:alan
一、氣憤的乙未察看車後狀況就將右後側車門打開,後方經過的機車騎士丙 因閃避不及撞擊倒地,身受重傷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重傷罪,理由分析如下 (一)乙開車門之行為與丙撞擊倒地受重傷,有因果關係,就客觀歸責而言,係行為所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險,風險已實現並在構成交力範圍內。 (二)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乙倉皇逃離現場之行為不成立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 (一)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駕駛動力工具應與肇事者為同一人方能符合,本題中駕駛動力工具者為甲肇事之主體為乙,故不成立本罪。 三、乙倉皇逃離現場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義務遺棄罪,理由分析如下: (一)客觀上,乙因己之行為而使丙受重傷,對於丙有救助義務,而乙竟自行離去,對於無自救力之丙不為生存所必要救護,主觀上乙具有遺棄故意。 (二)乙無阻卻違清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甲之部分: 一、甲命乙下車,就兩受傷部分,不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重傷罪,理由分析如下: 甲停車於路邊並未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乙下車前本應注意後方來車,故丙受傷之結果不可歸責於甲,故不成立本罪。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