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丙、丁、戊三人;丙女與己男結婚生下庚女;丁 男與辛女結婚生下壬男;戊男尚未結婚。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 8 月 8 日死亡,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尚留下遺產現金新臺幣 120 萬 元。丙女於 108 年 5 月 5 日死亡,而丁男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 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請附理由說明甲之遺產應由何人 繼承?分別繼承多少錢?(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