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30 歲)意圖追求其公司之同事乙女(20 歲),雖然男有心、
女無意,但甲男相信其真誠既可以感動天、也可以感動乙女。因此,
每天至少發100 封的手機或Line 簡訊以及FB 訊息給乙女,表達其
愛慕之情,乙女則明白拒絕甲男,希望甲男不要再傳訊息給她、干
擾她的生活,但甲男不為所動,乙女只好不顧公司同事之誼,封鎖
甲的手機門號、Line 以及FB 帳號,希望能重獲平靜的生活。只是
甲男被乙女封鎖手機門號、Line 以及FB 帳號後,仍不死心,仍每
天跟蹤乙女上、下班,並於下班後以及假日在乙女家門外一定距離,
站崗守候,並每天寄1 封情書給乙,希望乙女終有一天會為其真心
所打動。甲男雖未曾對乙女為肢體上之接觸,亦未惡言相向,但乙
女對於甲男長達6 個月的跟蹤、守候、發信行為,不堪其擾,甚而
下班後以及假日都因為甲守候於外,擔心會發生不測而不敢單獨出
門。試問,甲之跟蹤糾纏乙女的行為,《刑法》上有無處罰之可能?
如果答案為否定,有無增訂處罰其行為之刑罰規範的必要?現行政
府部門有無針對類似甲之行為,採取一定之刑事立法政策?或提出
相關之法律草案?如有其內容大要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