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選題】
四、甲縣政府認定乙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
(下稱 A 函)載明:「臺端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擅自建造建築物,
請於收到本通知後 30 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
執照,逾期未補辦申領建造執照手續或申請執照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
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乙逾期未補辦,甲縣政府
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 B 函)通知乙:「臺端之違章建築逾期未
補辦申請申領建造執照手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執行拆
除。」乙不服 A 函及 B 函,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25 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
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
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
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
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