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非選題】
四、甲縣政府認定乙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 (下稱 A 函)載明:「臺端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擅自建造建築物, 請於收到本通知後 30 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 執照,逾期未補辦申領建造執照手續或申請執照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 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乙逾期未補辦,甲縣政府 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 B 函)通知乙:「臺端之違章建築逾期未 補辦申請申領建造執照手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執行拆 除。」乙不服 A 函及 B 函,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25 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 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 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 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 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