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與乙兩人結婚後生有 A 子、B 子、C 女及 D 女,乙已於 10 年前死亡; A 子與 E 女結婚後生有 A1 及 A2 一對子女,A 於 3 年前死亡。B 與甲 同住,長期以言語及肢體上暴力對待甲,2 個月前當親友面前辱罵甲, 甲大為光火,表示死後自己的任何一毛錢都不會給 B。甲於 2 年前為協 助 C 辦理結婚事宜,贈與 C 100 萬元;5 年前為協助 D 出國留學贈與 D 300 萬元。現甲死亡,經查,甲名下留有 1100 萬元的財產。試問:當事 人間要如何繼承甲之遺產?(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
1.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依民法規定,甲之繼承人有配偶乙、A子、B子、C女、D女等五人。由於配偶乙及A子,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故無繼承權。
2.
民法 第1140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A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依民法規定,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A1、A2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故A1、A2為繼承人。
3.
民法 第1145條5款: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 B對被繼承人甲有重大之虐待及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甲表示其不得繼承。因此B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4.
綜上,甲之繼承人有:A之代位繼承人A1、A2及C女、D女。其應繼分為A1、A2各1/6,C女、D女各1/3。
(二)
1.
民法 第1173條1項:特種贈與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1173條2項: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 甲於2年前協助C女辦理結婚事宜,贈與C女100萬屬於特種贈與。此100萬應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甲所有財產中。並由該繼承人C女之應繼分中扣除。
而甲於5年前協助D女出國留學所贈與之300萬元,非屬民法之特種贈與。故甲之遺產總額應為1200萬元。
2.
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A1、A2應繼分各1/6,各分得200萬元。C女應繼分為1/3,分得400萬元扣掉特種贈與100萬元。故C女分得300萬元。D女應繼分為1/3,分得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