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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刑法總則#15777
科目:刑法總則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與乙因行車擦撞事故,二人於路旁發生爭執,甲在盛怒下,回到車上拿起其友人A 所有之球棒,朝乙用力揮擊,擊中乙的臉頰,因而血流如注。乙急忙回到車上拿起自己所有的柺杖鎖用以防身,當甲繼續朝乙揮擊球棒時,乙則以柺杖鎖重擊甲的手臂,甲因手臂骨折疼痛難當倒地。試回答甲、乙二人之刑事責任為何?(25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賴韋成

一、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條普通傷害罪: 1.客觀構成要件:本罪屬於「非定式」犯罪,因為傷害的手法千變萬化,只要與傷害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之行為,皆可認為是傷行為,重點在於如何認定何謂傷害之結果: (1)機能障礎說(多數學者意見):此說認為凡使人之生理發生障礎者,即屬傷害行為。 (2)身體完整性侵害說:此說認為凡是有害於人之身體完整性者,即屬傷害行為。 (3)折衷說:此說認為凡是妨害人之正常生理機能或是使其形體發生重大變化者,即屬傷害行為。 (4)小結:依題示,管見採折衷說,甲擊中乙的臉頰,因而血流如注,該當客觀構成要件。 2.主觀構成要件:甲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 3.違法性:甲並無任何阻卻違法事項。 4.罪責:甲並無任何加重或減輕罪責事由,依題示,甲在盛怒下,看似有義憤之適用,但仔細分析了又分析,吵架必然會有動怒,但實際符不符合義憤,是另外一回事,而所謂的「義憤」,須有令人無可容忍、足以引起公憤而言,管見看起來是不該當,因此甲並無任何罪責事由。 5.小結:甲成立刑法277條普通傷害罪。 二、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8條第一項重傷罪: 1.客觀構成要件:乙之行為參考上述甲之客觀構成要件外,依據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規定「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為「重傷」,乙之行為致甲手臂骨折,骨折雖非不能治療,但治療後,手臂不見得能恢復一如以往一樣敏捷,故有難治之傷害,因此甲該當重傷之客觀構成要件。 2.主觀構成要件:乙為了防身,有傷害甲的故意。 3.違法性:依據刑法第二十三條正當防衛,甲具有阻卻違法事由,茲析如下: (1)現在不法之侵害:乙現處在甲的追打之危險中,該當現在不法之侵害。 (2)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乙出手重擊甲之手臂,乃出於防衛自己生命、身體法益之權利之行為,故也該當出於防衛自己權利之行為。 4.小結:乙對甲之重傷,可主張刑法第二十三條正當防衛,因此乙不成立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罪。

詳解 提供者:abdiel89691
一、甲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上,甲用力揮舞球棒之行為,乃造成乙受傷之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因果關係具備,且可歸責於甲。主觀上,甲對於犯罪事實具有認知,仍決意為之。甲具備傷害罪之故意。故構成要件該當。
  (二)違法性與罪責:甲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
  (三)甲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二、乙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上,乙揮舞拐杖鎖擊傷甲手臂之行為,乃甲受傷結果之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具備因果關係。且可歸責()於乙。主觀上,乙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仍決意為之,具備傷害罪之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二) 違法性:乙可能主張正當防衛,試分析如下:
    1、正當防衛之要件:依我國多數學說,成立正當防衛應具備下列要件
   (1)存有緊急防衛情狀:依題示,甲繼續朝乙揮舞球棒之行為,按諸常理,應認其具有時空密接性,而屬於現正進行中之不法侵害,故凗有緊急防衛情狀。
   (2)實行緊急防衛行為:由於乙客觀上面臨一個生命身體法益之不法侵害,其以枴杖鎖攻擊甲之行為,依多數學者認為,基於正當防衛之(正對不正)之特徵,在判斷必要性時不宜過於嚴苛,因此,管見以為,乙所採取之行為屬緊急防衛行為
   (3)具備防衛之意思:依題意,乙到車上拿取拐杖鎖對甲之攻擊行為,乃因甲先前之攻擊行為,而出於防衛自己之意思,故應認其具有防衛意思。
   (4))綜上所述,乙之行為應成立正當防衛,故可阻卻違法性,從而不成立犯罪。
  (三)乙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林末日
(一)某甲拿球棒揮擊乙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分述如下:
 1.客觀上,某甲拿球棒揮擊乙,屬於製造危險之行為,其行為造成乙的臉頰血流如注,而依刑法第10條第4項重傷之定義,血流如注不該當重傷,而某甲行為造成乙生理機能之妨礙,期間具有因果關係。
 2.主觀上,某甲對揮擊的行為及侵害之法益,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具備傷害故意。
 3.違法且有責,成立本罪。
(二)某乙拿拐杖鎖重擊甲的手臂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77條傷害罪,分述如下:
 1.客觀上,某乙拿拐杖鎖攻擊,屬於製造危險的行為,亦造成甲生理機能之妨礙,期間具有因果關係。
 2.主觀上,某乙對上開事實有認知且有意欲,具備傷害故意。
 3.由於甲為不法之侵害者,此為正對不正之情形,討論正當防衛如下:
  (1)刑法第23條之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者,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2)所謂現在,系不法之侵害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本例中,甲繼續朝以揮擊球棒,某乙反擊,符合現在。而甲拿球棒揮擊乙的行為,屬不法之侵害無疑,某乙的拿拐杖鎖反擊的行為,溫和且有效,符合適當性與必要性,某乙對於不法侵害之事實與防衛之行為皆有認知,具有防衛意思。
  (3)某甲得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4.某乙因出於防衛意思之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不夠成本罪。
詳解 提供者:曹牧軒
甲 傷害 因為甲為故意 乙 過失傷害 因為乙防衛過當
詳解 提供者:Lien
一、甲以球棒揮擊乙成立傷害罪(刑277) 二、乙不成立犯罪(阻卻違法事由)
詳解 提供者:domoyo
爭點在於甲乙兩人之行為是否屬於互毆 乙得否主張正當防衛

詳解 提供者:蔡幸峻
(一)甲朝乙用力揮擊行為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1.客觀上甲用力揮擊之行為,造成乙臉頰血流如住之結果,侵害了乙的身體法益,依社會經驗法則,兩者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甲明知自己的行為將造成乙的受傷,而其結果之發生並不違反本意,故甲主觀上具備刑法第13條第一項直接故意,構成要件該當‧2.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責,甲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二)乙重擊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1.客觀上乙拿起防身用得柺杖鎖重擊甲的手臂之行為,造成甲骨折的結果,侵害了甲的身體法益,依社會經驗法則,兩者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乙知其行為,將導致甲受傷結果,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故乙主觀上具備刑法第13條第一項直接故意,構成要件該當‧2.乙的回擊行為是否可以主張正當防衛組卻違法分析如下:甲繼續朝乙揮擊球棒是屬<現在之不法侵害>,乙為了保護自己的身體法益,則以柺杖鎖攻擊甲之手段合乎目的且有效,此手段亦符合必要性,乙主觀上具備<防衛意思>,故乙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詳解 提供者:Vincent Wu
甲與乙應成立傷害罪 (一)甲應成立刑法第277傷害罪,企圖用球棒傷害乙的身體使之流血受傷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故成立此罪 (二)乙應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1.因乙使用拐杖鎖重擊甲的手臂,致甲的身體造成傷害構成要見該當 2.乙的行為是否能成立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分述如下 依客觀來說乙可否主張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全力之行為,不罰。 所謂的現在不法的侵害,應指確信其將造成法益上的損害而其侵害又屬不法,而現在的區分又有分別以下幾說 侵害中了說、離去現場說、事實繼續說及全力挽救說,若依事實繼續說因甲繼續朝乙揮擊球棒的行為, 可得知不法的侵害乃是進行中即為現在。 再論乙的行為是否具有適當性及必要性,所謂的適當性乃指必須有效之防護行為,意即可以即時保護法益, 而必要性乃指一般理性第三人,除於防衛者所面臨狀態,是否採取相同強度的方法。 因甲先拿出球棒攻擊,乙因此才拿出拐杖鎖予以反擊,此兩者的武器並無相差太多且無明顯失衡之態樣。 3.乙應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但可以主張刑法23條正當防衛
詳解 提供者:QI SHEN
甲:傷害罪
乙:無罪 (因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不構成傷害)
詳解 提供者:Yaching Huang
(一)甲成立傷害罪
(二)乙得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三)互毆行為,若能證明先攻擊之一方,即有主張正當防衛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