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偽裝或繞道設立單位進行招募:以第三地或境外殼公司、註冊資本冒用、假稱為外商或跨國研發中心,在我國非法設立招募據點或派遣人力招募工程師,藉以隱匿其實際受中方控制之身分。
2、透過人力仲介、獵頭或虛假徵才廣告操作:利用當地人力銀行、在地獵頭公司或介紹人,以高薪、封頂獎金、買斷合約、海外專案名義吸引人才。
3、利用退役或離職軍官、資深工程師與顧問網絡:針對具有關鍵資料或通道(軍方、國防承包、製程開發)的退休或轉業人士展開接觸,誘使其提供技術或成為資訊來源。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
條例限制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勞務在臺廣告、禁止在臺從事仲介國人赴陸就業等(第34、35條及相關罰則),以管制在地招募與仲介行為;違規可處罰鍰並令停止或沒入廣告。
2、就業服務法
非法聘僱外國人(含大陸地區人民)或未經許可媒合赴陸就業,會觸及就業服務法及其罰則,雇主、仲介或協助者可能被處罰甚至追究刑責(並負強制出境費用)。
3、國家安全法
針對蓄意竊取或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交付外國(含中共)之行為,已增訂經濟間諜罪、加重刑責(最高可處多年有期徒刑與鉅額罰金),並擴大國安偵查範圍以涵蓋網路與境外行為。
4、中華民國刑法(洩密、間諜)
若牽涉竊取或傳遞國防/軍事機密、商業機密、或接受外國情報任務,可能構成刑法上之間諜、洩密等罪名,並可依相關刑責處罰。
1、對產業面(經濟競爭力與創新生態)之威脅:高階工程師或研發主管被挖角,短期削弱企業專案進度、技術積累與競爭優勢;長期則影響人才培育與知識傳承。
2、技術與營業祕密外流:員工攜帶設計資料、程式碼、製程參數或實驗結果赴陸,可能使競爭對手或中方企業迅速獲得技術門檻,縮短追趕時間,破壞我方長期研發投資回收。
3、供應鏈與產業生態被弱化:關鍵技術被復制或轉移,導致本土供應鏈受損,國內中下游廠商失去訂單或市場主導地位。
4、經濟間諜與軍事/國防情報風險交織:若招募者來自或受中方情報機構指揮,被招募者可能提供敏感軍事資訊、國防設施細節或系統漏洞(尤其退役軍人或國防承包商),直接危害國防。近期多起涉軍/退役人員案即屬此情形。
5、關鍵基礎設施與關鍵技術被掌控之風險:當關鍵技術(半導體製程、先進材料、關鍵軟體算法等)外流,敵對勢力在戰時或制裁情況下可能利用這些技術弱化我方長期抵抗能力。國家安全法新增的「經濟間諜罪」即為回應此一威脅。
6、資訊與網路安全被滲透:招募行動若伴隨遠端存取帳號、測試資料、內部通訊記錄外洩,會造成網路攻擊或供應鏈入侵的機會,擴大國安衝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