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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

【非選題】
四、行為犯強制性交罪(刑 221)、加重強制性交罪(刑 222)、強制猥褻罪(刑 224)、加重強制猥褻罪(刑 224之1) 或乘機性交猥褻罪(刑 225),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刑法第二二六條設有加重處罰之明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試分析下列所問: (一)本條項之立法構造與刑法第十七條之加重結果犯,性質上是否相同?能否適用第十七條之規定要件? (二)本條項立法規範之目的究竟為何? (三)於立法論上,本條項之規定在法理上有無可議之處?理由何在?宜存宜廢?(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