陞遷16 主管職之職期調任=主管職之任期遷調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主管職務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在同一單位(管轄區)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警察機關首長、副首長、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在同一機關(分局)之任期為三年。
前項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任期限制:
一、因工作性質、特殊專長、轄區特性需要或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經遷調權責機關核准。(霞特工無視)
二、一年內將屆齡退休。(一年內屆退)
第一項人員因機關業務需要或經考核成績欠佳者,得隨時予以遷調。
警察機關首長任期期滿並應配合實施勤、業務交流歷練。
陞遷17 主管職之地區遷調
警察機關主管職務應按地區特性,依單純、較重、繁重為原則實施地區遷調。
陞遷18 陞任較高陞遷序列之經歷遷調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陞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應注意實施主管、非主管及勤、業務之經歷遷調。
陞遷19 職務遷調及業務輪調
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除有特殊之受管制情形外(如未依陞遷序列表順序或陞職積分順序陞職者,應自陞職之日起受管制二年。),權責機關得依勤務或業務需要,辦理職務遷調或定期業務輪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