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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年關務人員、101年移民行政人員、101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考三等關務特考_關稅法務#24156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設債權人甲為避免債務人乙脫產,而就債務人乙所有不動產聲請法院為假扣押執行 後,如他債權人丙取得金錢債權之終局確定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就該假扣押之標的物 查封拍賣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另設債權人丁為避免債務人戊處分其所有之特 定不動產,而就債務人戊所有之該特定不動產聲請法院為假處分執行後,如他債權 人己取得金錢債權之終局確定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就該假處分之標的物查封拍賣時, 執行法院又該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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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應依確定判決執行拍賣不動產,將賣得價金分配,分別交付與丙,及為甲提存之

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自始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執行程序,並依第31條、第32條參與分配之規定辦理。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強執第33條、第133條)。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產生競合,若兩者皆以實現金錢債權為目的,則得並存。終局執行得逕為變價程序,將賣得價金進行分配,且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故甲就乙所有不動產聲請法院為假扣押執行後,如丙取得金錢債權之終局確定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就該假扣押之標的物查封拍賣時,執行法院應合併執行程序,逕行拍賣不動產,就賣得價金分配後,分別交付與丙,並將甲分得金額提存之。

(二)法院應依己之確定判決執行拍賣不動產

假處分執行僅係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自由處分,並不排除法院之強制執行。故他債權人仍得向法院對該特定財產聲請終局執行。假處分債權人若有實體法上權利得排除強制執行者,僅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資救濟(最高法院62年第1次及70年第10次民事庭會議),或另持執行名義,聲請參與分配。故債權人丁為避免債務人戊處分其所有之特定不動產,而就該不動產聲請法院為假處分執行後,如他債權人己取得金權債權之終局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就該假處分之標的物查封拍賣時,執行法院應依己之聲請,合併執行程序,拍賣該特定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