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詐騙集團成員甲為取得人頭帳戶,在媒體上刊登假徵才廣告,A 不知有 詐前往應徵。甲向 A 佯稱其獲得錄取,請 A 於三日內持銀行存摺、印章 至公司辦理薪資轉帳手續。隔日,A 至公司交付存摺、印章後,隨即遭甲拘禁於辦公室頂樓。數日後,A 不堪遭拘禁企圖從頂樓跳至隔壁樓房逃走,甲發現欲追 A 將其抓回來,A 緊張下在跳過去隔壁樓房的過程中 不幸跌落地面摔死。試論甲可能之刑責?(25 分)

詳解 (共 7 筆)

112警特四等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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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825291
2023/05/27
一、甲將A拘禁至A逃亡中死亡行為成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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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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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744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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愷
詳解 #58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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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刊登假徵才廣告詐取A存摺印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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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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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274815
2024/12/21
詐騙集團成員甲為取得人頭帳戶,在媒體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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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報考生賺奶粉求給讚與5星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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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680588
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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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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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680463
2022/12/15
刊登假徵才廣告-刑法339-4加重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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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拉(114地三法廉臺北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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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702288
2025/09/11
一、甲在媒體上刊登假徵才廣告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
(一)、客觀上,甲透過媒體以虛假不實廣告向公眾散步,符合加重事由,而A受該廣告以及甲之話術陷於錯誤,進而將存摺印章交付予假公司,造成A財產損失;主觀上,甲具故意且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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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將A拘禁於頂樓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致死罪:
(一)、主觀上,甲對拘禁一事具有故意,而對A跳樓死亡一事不具有殺害故意,故討論過失;客觀上,就拘禁一事,甲將A囚禁於公司頂樓,使A之行動自由受到剝奪,屬以私行拘禁方式致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結果。就A跳樓死亡一事,甲的囚禁與追捕行為與A的死亡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而依客觀歸責理論甲係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該風險亦未違反常態關聯性,而A跳樓乃出於防避甲之追捕與繼續囚禁行為,是受制於加害者加害行為的不自由行為,故亦不應評價為被害人自我負責之範疇。而A之死因是否與私行拘禁罪具有特殊危險關係,一般認為私行拘禁之典型危險,如拘禁者長期不提供被拘禁者生存必須之物導致其死亡,或是受拘禁者不堪拘禁而逃跑,逃跑過程中之意外死亡,皆屬於本罪之典型危險,故甲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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