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試依相關法規分析停留簽證與居留簽證之區別,並分析於那些情形,主 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外國護照條例n第七條 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如下:
一、外交簽證。
二、禮遇簽證。
三、停留簽證。
四、居留簽證。
前項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
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第十條 停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短期停留之人士。
第十一條 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
(二)第十三條
簽證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不予許可核發簽證情形之一者。
二、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
、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四、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前項撤銷或廢止簽證,外交部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不予許可核發簽證情形之一者。
二、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三、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
、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
四、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
前項撤銷或廢止簽證,外交部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