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企業在市場上觀察競爭者的價格,自主判斷後決定是否調整價格。
僅是「看到別人漲,我也漲」的市場回應,沒有溝通、沒有共識、沒有協議。
法律評價:
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所稱「聯合行為」需有「共同意思聯絡」。
若企業只是被動跟隨、基於共同成本或市場競爭壓力調整價格,且沒有共識或聯繫證據,即屬合法市場行為。
公競會採「平行行為不當然違法」原則:純平行價格 ≠ 聯合行為。
意義:
競爭者之間透過明示或默示的聯繫(會議、電話、訊息、暗示等),對價格或漲幅達成「共識」。
屬於公競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違法聯合行為(卡特爾)。
法律評價:
嚴重限制競爭,屬「當然違法(per se illegal)」。
公競會可依第40條對事業處以高額罰鍰,並命令停止違法行為。
必須證明存在「意思聯絡」;光有平行價格不足以成立違法。
公競會及實務常採下列標準:
是否存在明示聯繫?
如會議紀錄、電話、簡訊、產業協會討論價格等。
是否存在默示共識?
若缺乏明示證據,需從行為脈絡判斷是否有「可以合理排除獨立決策」的共同安排。
市場是否具「共通成本」與「高透明度」?
例如:油價、電信費、銀行利率——本來就會因國際行情或成本變動而同步。
是否存在「異常一致性」?
如漲價時間、幅度、方式異常協調,且無合理商業理由者。
台灣油品市場主要由中油與台塑兩家大廠供應,屬 高度集中(寡占市場)。
國際原油價格(如布蘭特原油)與匯率波動會直接影響兩家公司的成本。
價格資訊高度透明,調價公式也公開。
上述特性使得油價「同步調整」不必然等於聯合行為。
中油與台塑油價調整往往時間相近、幅度接近,其主要合理原因包括:
共同成本基礎一致:油價皆根據國際油價變動而調整。
市場透明且成熟:兩家彼此公開公告價格,自然形成「觀察 → 跟隨」模式。
寡占市場典型現象:並非聯合,而是「相互依賴(interdependence)」。
因此,公競會多認為這屬「價格跟隨行為」,不受公競法第14條規範。
若未來出現下列情況,則有可能觸發聯合行為的調查:
兩家公司在調價前後有溝通紀錄(電話、訊息、協會會議)。
價格調整的內容高度一致,且沒有任何成本或市場因素可以解釋。
調價速度異常同步,甚至有「輪流領漲」的默契。
有黑函、吹哨者揭露業界默契。
若具備上述要素,公競會才能認定存在「意思聯絡」,構成違法聯合行為。
價格跟隨行為為企業基於市場訊號而作成的獨立判斷,不具意思聯絡,依法合法。
價格聯合行為則需有競爭者之間的明示或默示共識,直接限制價格競爭,屬公競法之重大神違法行為。
中油與台塑油價之同步調整,通常可由國際原油成本及市場結構說明,多屬價格跟隨行為;除非能提出兩者具溝通或默契之證據,否則不足以認定為價格聯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