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試舉例說明地方公職人員停職與解職之規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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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詳解 #3931820
解職與停職之定義:(一)所謂「停職」,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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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821820
內政部主張依據地方制度法法第78條第1項及第79條第1項各款事由停職或解職者,其生效日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第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事由停職者,除停職命令另定停職日期外,自送達當事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依第78條第1項第3款或第4款事由停職者,自被羈押、通緝或留置之日起生效。
(三)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事由解職者,自判決或裁定確定之日起執行。但第4款因判決確定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得易科罰金而未執行者,應自有期徒刑執行之日起,始生解職效力。
(四)依第79條第1項第6款事由解職者,除解職命令另定解職日期外,自解職命令送達當事人時起始發生解職效力。
(五)依第79條第1項第7款事由解職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生效。
(六)依第79條第1項第8款事由解職者,自禁治產宣告發生效力之日,即自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收受送達時起發生效力。
(七)依第79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事由解職者,除本法、其他法律或解職命令另有規定外,自解職命令送達當事人時起發生解職效力。
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2項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
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