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口走私的定義: 人蛇集團將人民送往國外, 違反國家法益。多半被運送的人民是自願的。
二、人口販運的定義: 人被強迫、買賣、被壓榨勞力與剋扣薪資, 違反人權。被買賣的人多半是被迫的。
三、政府在人口販運上, 與許多國外政府簽訂協定, 例如防範洗錢條例、類似引渡的協議,透過與國內法治單位,勞安單位, 與行政院各處室, 通力合作將涉嫌人口販運的人繩之以法。安置及鑑別方面, 透過專家與私人或公立的社會團體, 替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身心的協助, 移民署則設法幫助他們能安心出庭, 並可以無條件取得工作許可, 待滿一定的天數, 也可拿到永久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