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歸因謬誤
1. 定義:
人們在進行歸因時,往往傾向過度相信個人因素,忽略了環境因素的影響力。實際上,他人的行為與結果也會受到外在環境或其他因素的影響。
2. 舉例:
新聞常見駕駛行時於路上時,因閃避不及被迎面而來的逆向酒駕車撞上。此時,往往會出現「檢討受害者」的現象,開始質疑受害駕駛應注意未注意才會被撞。
3. 原因:
基本歸因謬誤乃是源自旁觀者的「控制錯覺」,儘管當事人其實沒有太多的控制餘地時,旁觀者仍然會覺得他是可以控制。研究也發現, 當人們在解釋他人行為時,雖然知道他人的行為是受制於無法控制的,還是會認為應該為行為負責。根本的原因其實是,旁觀者也畏懼同樣的結果會發生在自己身上,才會極其所能的把責任歸於受害者,把自己跟受害者區分開來。
(二) 自利歸因偏差
1. 定義:
係指個體傾向在自己成功時,歸功於個人因素;在失敗時,則怪罪於環境因素。這種歸因源自雙方的利害衝突。
2. 舉例:
學生考試獲得好成績時,往往會認為是靠自己的聰明才智跟努力爭取的;相反的,當學生在考試慘遭滑鐵盧時,就會開始怪罪環境因素,比方說:老師不會教、考卷出太偏才害我考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