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國會通過法案後,總統可依照美國憲法 §1、§7 的規定,採取以下作為:
| 選擇 | 說明 |
|---|---|
| 簽署成為法律(Sign) | 將法案簽署後生效 |
| 否決(Veto) | 不簽署法案,並將否決理由退回國會 |
| 擱置(Pocket Veto) | 國會休會時,總統不簽署法案,法案自動失效(通常在10天內) |
其中,否決是總統針對國會法案的主要反制權。
美國憲法賦予國會 覆議(Override Veto) 權力,用以反制總統否決:
| 方式 | 說明 |
|---|---|
| 覆議法案(Override Veto) | 國會兩院各以 三分之二多數 表決通過該法案,法案即使總統否決仍成為法律 |
| 限制總統權力 | 國會可透過立法限制行政執行權或撥款控制,間接制衡總統 |
國會通過法案 → 送總統
總統可選擇:
簽署 → 法案生效
否決 → 退回國會
擱置(Pocket Veto) → 國會休會時法案失效
國會反制總統否決:
覆議 → 兩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法案仍成法律
總統否決權:保護行政部門免受國會過度立法,維持行政制衡
國會覆議權:確保立法權不被總統單方面阻止,維持立法獨立性
結果:形成典型的 權力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 機制
? 總結
美國總統對不贊成的法案可以 否決或擱置
國會可 覆議否決 或透過預算與立法限制行政
這種互動體現了 三權分立與制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