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請就土地法規定中,列舉三項屬債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申述其權利人 得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時機。另,地政士甲依地政士法規定,向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完成簽證人登記,並已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繳納簽證保證金,辦理不動產契約簽證業務多年;然最近,甲因病亡故, 是以其繼承人擬申請退還簽證保證金。試問:申請退還地政士簽證保證 金之要件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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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一)
債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
1.
土地法 第34-1條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土地法第34-1條執行要點 第13點1款:
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2.
土地法 第73-1條:
(二)
申請退還地政士簽證保證金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