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保險功能
1.國民遭受意外事故費用的分擔:社會保險係採用危險分擔方式,集合多數人及政府的經濟力量,以補償少數人因遭遇各種特定危險事故而引起的所得損失,使其在收入喪失或減少時,也能獲得經濟上的補償,維持或恢復其正常生活。
2.國民勞動能力的保持:凡參加社會保險的國民,無論在遭遇傷害、疾病或失業時,均可獲得經濟上的補償或醫藥的治療,使其身體或生活恢復原狀,得以繼續從事工作,參加生產行列。
3.國民身體損害的賠償:被保險的國民,無論因傷害或疾病,致使身體殘廢或死亡,其本人或遺屬均可獲得賠償,以度餘年或維持遺屬生活,使之無匱乏之虞。
4.國民儲蓄觀念的培養:社會保險兼具有保險與儲蓄功能,被保險人在勞動期間繳納少許保險費,等到老年退休時,即可獲得老年給付,以安享晚年,不慮生活費用之缺乏。
5.國民財富的再分配:社會保險的保險費,係由雇主及被保險人雙方負擔,政府亦有補助者,例如:職業災害保險,其保險費則僅由雇主繳納,被保險人不論繳納保險費多寡,只要發生保險事故後,均可獲得保險給付。故以保險方式,可使經濟力量較佳者,分配一部分財產給經濟薄弱者,尤其是健康保險,更能使低收入戶享受所得再分配的效果。
(二)個人帳戶制年金給付無法達社會保險功能
1.國民財富的再分配:個人帳戶制年金給付無風險分擔的功能,因其為個人帳戶,無法進行人民之間財富的再分配。
2.受通貨膨脹影響大,實際領取額度降低:不似社會保險可透過保險費率調整,而有抵抗通貨膨脹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