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保險免稅之重要法令規定
1.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七、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
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3.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所得稅:
投資帳戶之收益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現行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分離課稅所得無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股利之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另一般存款利息可適用27 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其扣繳稅款可自結算應納稅額中減除,依法課稅,對於小額投資人較為有利。
至於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收益,全戶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 萬元,基本所得額不超過新臺幣600 萬元者,均無課徵基本稅額問題。投資帳戶各項投資產生之收益,例如存款產生之利息、投資基金獲配之利息、處分或贖回基金賺取之差價,要保人可自行決定繼續留在投資帳戶進行投資或依契約約定申請部分提領,與一般銀行存款之利息,存款人可決定留存於帳戶或提領運用,尚無差異,要保人對於該等收益可自由處分運用,故不論是否經提領
運用,均屬已實現之所得。
遺產稅(保險給付分二塊,帳戶價值要課稅):
但因投資型商品之死亡給付中的帳戶價值部份, 不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無法免遺產稅.現行遺產稅之課稅稅率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