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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鐵路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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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人事行政、運輸營業、會計:鐵路法#4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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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8年 - 98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人事行政、運輸營業、會計:鐵路法#48072
科目:鐵路◆鐵路法(概要)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8年 - 98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人事行政、運輸營業、會計:鐵路法#48072
科目:
鐵路◆鐵路法(概要)
年份:
9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請說明鐵路法對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就盈餘分配及全年純益有何規定。(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游比邵
詳解
提供者:必考上!
鐵路法第42條規定 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 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25時,超過額之全數,應用以改良或擴充設備
詳解
提供者:s1040825
25%
詳解
提供者:annie75313
25%
詳解
提供者:straightforward
第 42 條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
;
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全數,應用以擴
充或改良設備
。
但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
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其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之盈
餘分配,不受百分之二十五之限制。
第 44 條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
,其營運
準用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
四條、第三十七條及
第四十二條
之規定。
詳解
提供者:pjl11235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全年純益不得超過25%,超過25%之部分,必須用於設備汰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