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題庫

【非選題】
四、警員甲於執行巡邏勤務時,見人民乙於某銀行附近徘徊,且多次轉頭觀看執勤員警,因系爭地點為重大治安熱點,遂上前攔停乙查證身分。乙 不服,當場表示異議。惟甲認為其異議為無理由,仍繼續執行,並經乙 之請求,當場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乙對於遭受臨檢忿忿不平,認為受到違法對待,而 擬提起行政訴訟。乙應提起何種訴訟以求救濟?請說明之。 (25 分)

參考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 異議(第一項)。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 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第二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