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警察權限,係指個別的警察官,於實施犯罪(危害)預防活動時,所得採取之措置。警察之權限,可類型化為強制手段與任意手段。兩者之區別理由,在於警察執行職務之際,除非有特別之法律授權,否則不得採行強制手段。與此相對者,任意手段則縱無特別之法律規定,亦得為之。請闡明區別強制手段與任意手段之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