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 、 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指出:「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 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 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 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 濟途徑之 保障。」嗣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配合該號解釋 意旨乃調整公務人員人事行政行為之類型,包括有: (一) 內部準備 程序、(二) 管理措施、 (三) 行政處分。警察人員之人事行政行為 自亦適用之,試論述此三大類型之警察人事行政行為其提起救濟之 程序各為何?並請分別舉一實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