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警察甲於通訊軟體 LINE 發現「派派外約」之性交易訊息,即與暱稱「○ 派派」之帳號連絡並談妥性交易價格,應召站成員即撥打乙之行動電 話,由乙連絡應召女子丙,再由乙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丙至與甲約好的 某汽車旅館,媒介丙與甲所喬裝之客人,欲從事性交易。丙進入該汽車 旅館後,即向甲表明性交易代價,並脫去衣物,甲立即表示其身分,將 丙逮捕,並連絡乙到案說明。試申論甲以誘發犯罪之方法取得之證據是 否有證據能力。(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