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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實務組:刑法#46511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警察甲與拖吊業者乙串通,由乙拖延時間藉故暗示車主,如果車主付二千元,乙不 但不會將車子拖離,甲也不會開罰單。甲、乙二人的行徑直到被人檢舉,將其逮捕, 以此手法已順利地獲取數十萬元。請問甲、乙的行為成立何罪?又車主是否亦有法 律責任?(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陳冠宏

本題案例甲警察甲與拖吊業者乙串通,暗示車主支付金錢,已迴避罰單及拖吊之行為,因如何處斷。車主付錢私瞭是否有法律責任,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警察甲與拖吊業者乙串通應屬共同正犯: 1.共謀共同正犯,指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有一部份人實施犯罪者,均為共同正犯。 2.實行共同正犯,係指兩人以上正犯,事前本於共同犯罪之意思,進而分擔犯罪一部或全部實行者,為實行共同正犯。 3.依刑法第31條第1巷之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本題案例,甲為警察,屬於刑法第10條之公務員,依前揭刑法31條之純正身分犯,乙雖非刑法上公務員,仍得以公務員收賄罪共同正犯論。 (二)甲與乙串通,暗示車主支付金錢,以規避罰單及拖吊之行為: 1.甲與乙串通,暗示車主以金錢換取免罰之行為,已違背甲之職務,依刑法第122之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為違背職務受賄罪。 2.甲與乙之不法獲利,則應以刑法第122條第4項之規定,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車主因乙之暗示,付款以求迴避罰責之行為,應處: 1.乙暗示車主,製造車主之不法意圖,乙應為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教唆犯。 2.車主付款乙求迴避刑責之行為,以符合刑法第122條之3項之規定,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為違背職務行賂罪。自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四)綜上所述,甲、乙為第122條之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另乙之教唆行為,是為得到收賄之結果所為之前行為,不另論罪。而車主之付款之行為則為第122條第3項之處違背職務行賄罪。另甲乙之不法利益,因依刑法第38條及122條第4項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