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監督管制事項如下:
1.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專業鐵路應就籌備或施工期間之經營情形、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以及每年全路狀況、營運虧損、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年度終結,向交通部報備。參鐵路法第32條
2.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增減時亦同。參鐵路法第35條
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參鐵路法第39條第1項。
4.交通部定期派員視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經營情形及查核帳冊。參鐵路法第41條。
5.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擬訂,報交通部核定。參鐵路法第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