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成立刑法210偽照私文書罪 客觀上 乙偽造丙領回之憑據 乃為不實之事項 偽造失主領回之行為 足以生損害於真正失主 主觀上明知上述事實 違法並有責 成立本罪(二)乙成立刑法第213條 公文登載不實罪 客觀上:乙把報案拾獲遺失物的失主偽填成不相干丙 乃為明知不實事項 而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公文書上 足以損害真正失主 主觀上:明知並有故意 構成要件該當 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成立本罪 (三)乙可能成立刑法266 賭博罪 客觀上 乙把10萬元拿去賭博 在公共場所或在地公共出入之場所 賭博財物 主觀上 有該犯意 違法並有責 成立本罪 (四)結論: 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與賭博罪 依刑法50條 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