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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法概要#44840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路人甲,於夜間,在某火車站前廣埸,拾獲內有 10 萬元現金之咖啡色皮包一個, 迅速持往鐵路派出所交值班警員乙處理,便匆匆趕去約會;乙見甲未留下任何資料, 一時貪念,竟在拾得物登記、處理簿偽填失主丙名字,並偽造丙領回憑據。嗣乙把 10 萬元拿去賭博,數日後,甲聽警察廣播電臺,播出民眾丁因急著到醫院探望病危 親人,不慎將置有一捆大鈔的咖啡色皮包遺失,請求善心人士協尋的消息,甲與丁 互聯後,認事有蹊蹺,向督察室檢舉而查獲上情。問乙所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ny49776s
(一)乙成立刑法210偽照私文書罪 客觀上 乙偽造丙領回之憑據 乃為不實之事項 偽造失主領回之行為 足以生損害於真正失主 主觀上明知上述事實 違法並有責 成立本罪(二)乙成立刑法第213條 公文登載不實罪 客觀上:乙把報案拾獲遺失物的失主偽填成不相干丙 乃為明知不實事項 而登載在職務上所職掌公文書上 足以損害真正失主 主觀上:明知並有故意 構成要件該當 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成立本罪 (三)乙可能成立刑法266 賭博罪 客觀上 乙把10萬元拿去賭博 在公共場所或在地公共出入之場所 賭博財物 主觀上 有該犯意 違法並有責 成立本罪 (四)結論: 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與賭博罪 依刑法50條 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