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的建構"(State Building)上,行政/立法/司法三個部門不不可或缺的部分,倘若其中一部份的功能無法彰顯或施展,則國家的運作便可能產生危機,是以有必要探討其中的運作關係。關於行政與立法二權的合理關係,以及此二權在台灣的運作發生哪些問題,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行政與立法二權的合理關係
1.權力的分立與制衡
基於"權力集中對民主有害"以及"不可期待人類是天使"的哲理,行政與立法二權在權力
的設計上,有必要使其能予以相互監督及制衡,且兩種權力必須分力,以避免發生侵害
人權之事。
2.權力合作與協調
然而,行政與立法二權並非只有消極的分立與制衡,其還包括了積極的合作與協調。例
如許多的國家大政方針都必須先經過行政部門規劃,再透過立法部門予以通過。
(二)行政與立法二權在臺灣的運作問題
1.無法解決政治僵局
例如當行政部門的施政與作為不獲得國會之信任,而國會又消極的不行使倒閣權時,則
政治僵局便難以解決。
2.政治課責的困難
在我國,許多國家政策的施行若不順利時,則代表人民意識的立委便會予以抨擊,惟許
多的政策卻又是經過立法院予以通過,此時便產生了弔詭,導致難以課責。
3.選民對於總統之期待以及憲法賦予總統權限之落差
我國在經過7次的修憲之後,總統的權限雖然擴張許多,但憲法實際賦予總統的權限卻
又是有限而非完整的。
4.總統或國會選舉決定誰是執政黨之困惑
例如每當總統大選之後,便會有在野黨的立委宣稱只要議會席次過半,便會進行組閣,
此時困惑選民的是,究竟是總統亦或是國會改選決定誰是執政黨。
5.對憲政體制尊重之缺乏
我國政治人物對於憲政體制所持的態度為利用而非尊重,這使的不同陣營間缺乏互信,
無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