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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86316
科目:民法親屬編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23 歲之甲與 13 歲之乙為姊弟,因父丙在監服無期徒刑,甲、乙之母丁在 病重時以自書遺囑指定好友戊在其死後擔任乙之監護人。丁死後,戊始知 悉其為遺囑指定之監護人,考慮 3 個月後,拒絕擔任,故未向法院報告。 丙之父母己與庚雖未與乙住在一起,因關心孫子,積極爭取擔任乙之監護 人,乙則希望繼續與甲同住。假設自書遺囑有效,乙之監護人應為何人? (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瑋仔

有誤請告知謝謝

(一)題示母遺囑指定監護人有效(第1093條第1項)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二)好友考慮後拒絕擔任監護人有效(第1093條第3項)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三)題示父不能行使親權,應設監護人(第1091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四)第1094條: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

    ,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1.弟希望與姊同住(第1094條第1項第2款)

   2.未同住之祖父母已庚積極爭取擔任(第1094條第1項第3款)

(五)依第1094條第1項之順序,以甲為乙之監護人


2021/10/09依 James Ryan 之回答做一些修正:

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本來由親丁單獨行使,死亡後當然歸於親丙行使,故

應無上述(一)(二)項次(遺囑指定)之適用,但因在監服無期徒刑,小孩的親人,可以依民法

第1094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定,以未盡扶養義務為由向法院聲請

改定(同居之姊甲)來擔任弟乙的監護人。

來源:國鼎事務所

詳解 提供者:Nikola

詳解 提供者:James Ryan

我怎麼就覺得丙雖然入監服刑,但他也沒有違反1096條不得為監護人之情形(丙還是可以為監護人),所以丁之遺囑指定應為無效(她不是最後行使親權的父或母,丙才是),戊是否願意擔任監護人職務在所不問,亦無1094條之適用問題,乙還是可以與成年人之姊姊甲同住,僅是13歲之乙在行使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法律行為時,應得監護人丙之同意,不得逕已甲之同意行之。

我不是出題老師,所以我不會說與我不同的答案就是錯的,以上只是小弟的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