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9依 James Ryan 之回答做一些修正:
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本來由母親丁單獨行使,母親丁死亡後當然歸於父親丙行使,故
應無上述(一)(二)項次(遺囑指定)之適用,但因父親丙在監服無期徒刑,小孩的親人,可以依民法
第1094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定,以父親丙未盡扶養義務為由向法院聲請
改定(同居之姊甲)來擔任弟乙的監護人。
來源:國鼎事務所
我怎麼就覺得丙雖然入監服刑,但他也沒有違反1096條不得為監護人之情形(丙還是可以為監護人),所以丁之遺囑指定應為無效(她不是最後行使親權的父或母,丙才是),戊是否願意擔任監護人職務在所不問,亦無1094條之適用問題,乙還是可以與成年人之姊姊甲同住,僅是13歲之乙在行使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法律行為時,應得監護人丙之同意,不得逕已甲之同意行之。
我不是出題老師,所以我不會說與我不同的答案就是錯的,以上只是小弟的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