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公司是否應發行股票?
修法理由:考量非公發公司是否發行股票宜由公司自行決定,改以公司有無公開發行,作為是否發行股票之判準。題示情形A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自不受本法161-1條應於設立登記後、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之拘束。
(二)若A公司並未發行股票,則股東甲擬轉讓其所持有之股份100萬股給己,應以何方式為之?
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是為股份自由轉讓原則,本法163參照;轉讓方式則視公司有無發行股票而定,依本法164、165分別為之。
2.本件中,A公司並未發行股票,則股東甲擬轉讓其所持有之股份100萬股給己,得將己之姓名、住居所登載A公司股東名簿上並載明數量之變化,始得對抗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