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A 以高齡去世,遠在國外的兒子 B,以網路視訊方式,委請 C 殯葬業者 (下稱 C),負責相關後事。惟 C 見 A 手上仍戴著一只名錶,遂起貪念, 不動聲色將之脫下,並以新臺幣 100 萬元私下讓售給善意的朋友 D。爾後B得知此事,欲向 D 請求返還該遺物,有無道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艾薇玉華
民法第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殯葬業者C盜竊了A的手錶,並且轉賣給善意不知情的友人D,原占有人B兩年內可以依據民法第949條,向D請求回復其物,且不用支付價金。
 
如果過了兩年,B就無法向D請求返還。但是,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在知悉手錶被偷竊後10年內向C請求損害賠償,或是依照民法第179條,在15年內向C請求返還所獲不當利益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