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對B成立殺人既遂(271條1項)
A對D成立殺人既遂(271條1項)
主觀上,A基於致B死亡之認識及意欲而破壞B的汽車之煞車,然A預見破壞B的汽車之煞車可能導致駕駛及乘坐該車者發生車禍死亡,則其對於D之死亡究係間接故意或僅有認識過失?
間接故意規定於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以故意論。有認識過失則規定於第14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相同之處在於,行為人都已經估算到,其行為有可能招致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所以,兩者區別界限在於意欲要素之具備與否,而通說及實務對於意欲要素之具備與否採容任理論,亦即行為人預見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而內心也不反對此一事實之發生,但為達其最終目的,縱使因而發生,亦接受。簡言之,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接受了這個結果,並且容任了構成要件實現的風險;反之,有認識過失的行為人,則確信這個結果根本不會發生。
依題示,A對於除在車上的人會因此死亡應有預見,猶執意為之,容任其發生,故有殺人之間接故意。至於A事後發現是自己的好友而懊悔不已,並不影響其故意有無之判斷,理由在於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行為人有無故意之判斷時間點在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時,因此,只要A行為時有殺人之知、欲,即有殺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