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存年限: 1.登記簿及地籍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存之。除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另有規定或為避免遭受損害外,不得攜出登記機關。 2.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3.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二)申請閱覽、抄寫或複印之限制: 1.任何人得申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應注意者,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內容及申請人資格如下: (1)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應由登記名義人、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申請。 (2)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任何人均得申請。 2.任何人得申請閱覽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或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 3.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1)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2)登記名義之人。 (3)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 4.任何人得申請閱覽或複印信託專簿。
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地籍圖.登記簿 應 永久保存 2.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附件 於 登記完畢日起 保存15年 3.信託專簿 由塗銷信託登記後或信託歸囑登記日 起 保存15年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限制 1.登記名義人 2.原案件之申請人.代理人 3.原案件之利害關係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