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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42046
科目: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年份:103年
排序:2

題組內容

二、下列問題,請就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詳述之:

申論題內容

應如何辦理寄存送達才合法?(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Ru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

1.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送達之處所、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3.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詳解 提供者:Ru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
1.送達,不能依前兩條規定(§72送達之處所、§73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3.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