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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甲為經濟部所屬公司組織型態之獨資經營事業乙之勞工..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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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選題】
甲為經濟部所屬公司組織型態之獨資經營事業乙之勞工,自民國 77 年 9 月 16 日起 受僱於乙,退休生效日期為 104 年 11 月 30 日,工作年資計 27 年 2 月 14 日,即 42.5 個基數。甲獲核准退休前六個月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85,000 元,其遂主 張乙應給付 3,612,500 元退休金。惟乙則將甲前於 65 年 1 月 3 日至 76 年 6 月 30 日 任職於另一國營事業已領 23 個基數之資遣費合併計算,僅給付甲 22 個基數之退休 金 1,870,000 元。經甲向丙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局以乙違反作為保障勞動條件最 低標準準據法之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退休金給與基數應於不同事業單位而分別計算 規定,依同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80 條之 1 規定,對乙作成 A 函,處 50 萬元罰鍰, 並公布名稱。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題組】
三、若乙不服 A 函,其得尋求如何之法律救濟途徑?又若 A 函於乙提起法律救濟 前已執行完畢,乙所得行使之法律救濟途徑及主張有無不同?(10 分)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 1 條:「(第 1 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 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2 項)雇主與勞工 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第 1 項:「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 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勞動基準法第 57 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 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第 1 項:「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 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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