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 及 同一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數 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超過限額之保險契約無效 超過部分保險費無息退還
簡易人壽保險法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 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
超過部分契約無效 保險人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違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執行 通知交通部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與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
茲以如下說明簡易人壽保險法對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有何特別規定:
(一)最低保險金額:新台幣十萬元
(二)最高保險金額:新台幣六百萬元
(三)同一被保險人之總保險金額:新台幣六百萬元
(四)超過部分之金額,契約無效並無息退還
規定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
最高最低保險金額 及 同一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數 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法規名稱: | 簡易人壽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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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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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類別: |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 ,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 費,應予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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