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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_從業職員/政風(北一區):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137428
科目:台灣菸酒◆行政法概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採購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第三題:
甲參與丁機關採購案之投標,嗣經丁發現甲與其他投標廠商乙、丙之押標金,均由同一銀行匯入丁指定帳戶,且通匯序號連號,丁遂認本件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乃依投標須知規定,認甲、乙、丙有影響採購作業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而沒收其押標金各新臺幣 5 萬元,並取消其次低標之決標保留權,甲與乙、丙就沒收其押標金部分均不服,分別循序提出異議、申訴,遞遭駁回。請說明甲與乙、丙後續的救濟途徑?【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