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公文(30 分)。 
題 目: 試擬交通部公路總局函所屬各區監理所,鑑於近期遊覽車及客 運業事故不斷,為提昇民眾搭乘遊覽車及客運業行車安全服務 品質,請各區監理所應督促所轄業者,要求營業大客車業者派 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 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駕駛勤務並應符合汽車運輸業管 理規則 19-2 條規定,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並 請各區監理所將督導業者辦理情形於文到十五日內回復交通 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