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法79條之1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登記清冊
3.權狀
4.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5.其他:(1)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土登37Ⅰ)(2)登記義務人無法親自到場,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