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題:
甲銀行活期存款客戶乙因病死亡,由法定繼承人丙、丁、戊三人共同繼承。該帳戶在尚未更名前,僅由丙一人自行向甲銀行申請提供乙生前關於該帳戶轉帳及匯款金流往來明細。 如您是本案經辦人員,應如何處理?(請從民法之觀點說明法律依據及理由,否則不予計分)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不期不待,沒有傷害
一. 被繼承人乙死亡後,其銀行帳戶權利之法律性質為何?
按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又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本件被繼承人乙死亡,其對甲銀行之存款債權及相關契約上之權利(如查詢往來明細之請求權),由繼承人丙、丁、戊三人共同繼承。
次按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乙之帳戶債權在未分割前,屬丙、丁、戊三人公同共有。
 
二. 公同共有人之一丙,得否單獨向銀行申請往來明細?
關於公同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原則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依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且依民法第 831 條規定,前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本件之債權)由數人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所謂保存行為,係以防止共有物之滅失、毀損或其價值減少,或以維持共有物之現狀為目的之行為。本件丙申請查詢乙生前之轉帳及匯款金流明細,其目的在於查明遺產之現狀、流向及數額,屬維護遺產完整性所必要之資訊獲取,性質上應定性為「保存行為」。因此,丙得依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準用同法第 831 條之規定,不須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單獨行使權利。
 
三. 甲銀行經辦人員應如何審核並處置?
身為甲銀行經辦人員,為兼顧銀行之保密義務與繼承人之權利,應採取下列處置:
1. 身份核對:應請丙提供乙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以確認繼承事實;並核對丙之身分證正本及載有繼承關係之戶籍謄本,確認其具備合法繼承人身分。
2. 法律適用:經核對丙為合法繼承人後,丙申請明細之行為屬保存行為,依法無須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
3. 辦理提供:於確認丙之身分及申請事由後,應准予丙單獨申請提供乙生前之轉帳及匯款金流往來明細。
 
結論
丙申請明細之行為屬公同共有債權之保存行為,依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及第 831 條規定,得由共有人單獨為之。經辦人員於核對繼承證明文件無誤後,應受理丙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