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保險 將以『健康保險』為例,我國健康保險為民國84年頒布施行並於民國100 年修正施行為二代健保,其社會保險的概念為第一道殘補式保障,提供人民的健康醫療保障,屬於強制性的社會保險。 健保保險的保障對象與前提要件:具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都須參加健保。 (1)近兩年內有參加健保且於台灣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的前六個月繼續在台設有戶籍。 (2)已在台灣設有戶籍的下列人員: A.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B. 公民營事業僱員。 C. 除此之外,有雇主的僱員。 D. 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之配偶、子女。 E. 在台灣出生之新生兒。 (3)在台灣領有居住文件,並在台居住滿六個月或有雇主之僱員。 給付項目與水準: (1)保險對象在發生疾病、傷害事故、生育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提供保險醫療服務。 (2)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20%的門診或急診費用、5%的居家照顧醫療費。 (3)自行負擔費用,若醫療資源匱乏的地區,則可減免。 財務來源: 由中央政府府、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分擔之,此外,被保險人分為六類,依照不同類別而有不同的給付標準。
2.職業年金 將以『勞工退休金』為例,為第二道殘補。 3.社會津貼 將以『』為例,於民國98年施行,其概念為照顧低收入戶,為第三道殘補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