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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35期(第1、2、3類):警察法規#21408
科目:(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被處罰人對警察處分不服者,依法得如何救濟?請就期間、方式、受理機關、決定機關及後續救濟等項目分析之。(15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cloudii
一、於處分書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原裁定警察機關提起「聲明異議」,原裁定機關於收到「聲明異議書」後應審核是否有理由?是否有變更、撤銷之情事?若有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若認為不合法定程序或已逾期限或認無理由應於三日內轉交地方法院簡易庭。 二、地方法院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序或已逾期限或異議無理由者,應裁定騻回或令其補正。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裁定。 三、對簡易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詳解 提供者:游惟喆

1.若處罰為罰鍰者

  (1)方式:聲明異議

  (2)期間: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3)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送達至原處分警察機關,救濟單位為簡易庭

    A: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B:原機關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到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至簡易庭,由簡易庭裁定,並得添具意見書

  (4)簡易庭裁定後不符者,不得抗告

  (5)聲明異議原於裁定前得可撤回之,原處分人應以書面向受理機關(簡易庭)為之,若該卷宗未送到受理機關,得向原裁處機關(警察機關)為之.

2.若處罰為拘役者

  (1)方式:抗告

  (2)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5日內

  (3)提起抗告應書面敘述理由到簡易庭為之,救濟單位為普通庭

    A:被處分人不服簡易庭之裁定得向原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B:不符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詳解 提供者:HJ

一、被處罰人對警察處分不服者,依法得如何救濟?茲分述如下: (一)警察處分係屬罰鍰、申誡、沒入者,分述如下: 1.期間: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2.方式: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 3.受理機關: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4.決定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受聲明異議書狀之一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5.救濟機關:簡易庭。 6.簡易庭裁定後不符者,不得抗告 (二)警察處分係屬拘留、勒令停業、停止營業者,分述如下: 1.期間: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抗告。 2.方式:抗告。 3.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4.救濟機關:普通庭。 5.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詳解 提供者:cindy
(一)關於被處罰人對警察處分不服者之救濟,得予以聲明異議: 1.聲明異議期間、方式、受理機關: 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之規定,被處罰人對於警察機關所為之處分,有所不服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向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再依同法第56條及違法社會秩序違序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1條之規定整理如下,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於收受人民之聲明異議後,認為有理由者,應於收受之翌日起三日內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應於五日內將該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反之,原處分知警察機關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之翌日起三日內,連同有關卷宗送交該管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2.聲明異議決定機關及後續救濟: 依據社維法第57條之規定,簡易庭於收受異議後,基於先程序後實體之審查原則,應先審查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若有瑕疵者應命其補正,反之,則應予以駁回;若無瑕疵,或經由補正後則進入實體審查之程序。於實體審查之程序中,若簡易庭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無理由者,則以裁定駁回之,且此裁定不得抗告,採一級一審。
詳解 提供者:蔡蔡
一、期間: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5日內聲明異議。 二、方式:應以書面為之。 三、受理機關: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四、決定機關: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如認為不符法定程序或聲明異議權已消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翌日起3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五、後續救濟:簡易庭認為不符法定程序或聲明異議權已消失,應已裁定駁回之。但其不符法定程序得補正者,得命其先行補正。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簡易庭所作之裁定不得抗告。
詳解 提供者:joey821110
被處罰人對警察之處分有不服者 應當場提出聲明異議書,並由該時段執勤之最高長官簽名。
詳解 提供者:a0925032903

對於專處罰緩之案件,應提出聲明異議 一 救濟期間 被處罰人應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警察機關提出 二 方式 以書狀敘明理由該館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三 受理機關 由該處罰之警察機關為受理機關,若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 若認為無理由,應於稍受聲明異議書翌日起三日內交由該館簡易庭裁處 四 決定機關 簡易庭認為不符法定程式一部或全部或無理由者,應裁定駁回 簡易庭認為有理由者,應裁定變更其處分 五 後續救濟 不服簡易庭之裁處者不得在救濟之

有裁處拘留者,提出抗告 一 期間 收受處分書翌日起五日內向 二 方式 以書狀敘明理由該館簡易庭為之 三 受理機關 簡易庭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其處分 簡易庭認為無理由者,應交遊同法院普通庭裁定 四 決定機關 同法院認為不符法定程式一部或全部或無理由者,應裁定駁回之 但符合補正之情形者,應先命其補正 同法院普通庭認為有理由者應裁定變更其處分 五 後續救濟 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救濟之

詳解 提供者:Rong
參見社維法救濟篇
詳解 提供者:陳俊嘉
第55條(救濟之方式與期限)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第56條(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程序)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詳解 提供者:李峻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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