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健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而制定。茲依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說明不得申請經紀業情形。 (一)申請經營經紀業有下列消極條件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2.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之人。 3.犯詐欺.背信.侵占.性侵害防制法第2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治法第3條第1.2項.第6條.第9條所定之罪,受1年有期徒刑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未滿3年。但受緩刑者除外。 4.受感訓處分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3年。 5.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5年。 6.受29條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7.受31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經廢止其證書或證明未滿5年。 (二)有消極條件處理,公司負責人.經理人.監察人.董事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有消極條件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命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廢止其許可並通知該所屬同業公會轉知全國聯合會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