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說明利益團體活動的主要方式有那幾種?。
詳解 (共 10 筆)
(一)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定義與類型
1.定義:又稱「壓力團體」 (pressure group)「利益團體」「政治利益團體」
(political interest group)、「自願性組織」(voluntary association)。
(1)A.Isaak(伊薩克):意指ㄧ群人的組合,有著共同政治目標或政治信念,透過有組織
政治活動而影響政府政策,或透過政治過程以爭取團體及成員利益。
(2)D. B. Truman(杜魯門):一種同類團體,其成員在某種程度上意識到他們的共同特
徵,由此特徵而共有一些價值或利益而引導他們的集體行動去維護(追求)、爭取或增進成員共同的需求或利益。
2.分類-學者G.Almond(奧蒙)
(1)組織的利益團體(associational interest groups;協會型利益團體):為表達特定團體目標而建立的專門機構,泛指一般的利益團體。社會基礎與目標為部落的、種族的、宗教的、民族的、職業的、專業的、議題的、政策取向的。
(2)機構的利益團體(institutional interest groups):政府機關為維護自身利益而採取行動爭取國會支持,使得機關本身即成為一種利益團體。非民主國家中,組織的利益團體無法存在或產生作用,使機構的利益團體發揮了重要的利益表達作用。
(3)非組織的利益團體(non-associational interest groups;非協會型利益團體):一種無專門組織的組合,主要呈現為政黨、利益團體、政府機關內的「派系」。乃是基於共同意識的種族、血緣、語言、宗教、地區、家庭關係等。
(4)不軌的利益團體(anomic interest groups;反常型利益團體):一種組織嚴密的「抗議團體」(protest group),其基本目標違背社會主流價值與利益,其手段多採暴力非法方式,不符合憲政規範。因此無法界定為正式的利益團體。
(二)影響政治過程之方式-學者A. Ranney(蘭尼)
1.遊說(lobbying):以各種方式(文字與語言)向立法者與行政機關表達團體的利益需
求,進而影響立法與行政之政策制定。主要目標在於「強調意願」,而非改變意象。
2.向政黨內部活動:接近政黨內部的有力人士、影響政黨的內部運作(公職選舉提名;黨代
表選舉),迫使政黨作出有利於該利益團體的政綱。
3.大眾宣傳:透過大眾傳媒管道去影響社會與論,使之支持團體之目標。
4.司法訴訟(litigation):較為弱勢的利益團體(如少數族群、環保、同性戀等團體)在
訴諸國會與政府部門而無回應時,將其訴直接訴諸司法判決。
5.示威:採取遊行、呼口號、阻絕道路、佔領公共設施等。主要是爭取傳媒以及社會輿論的
關注及同情而間接影響決策。
6.罷工與杯葛(strike and boycott):罷工指產業工人為經濟目標(提升勞方待遇)或政
治目標(促進或阻止政府政策)而集體停工。杯葛指一群人拒絕和某些私人團體或公家機
關互動,以達到經濟或政治目標。
7.非暴力的民眾抵抗(nonviolent civil disobedience):以非暴力的「不合作運動」(不
納稅)對抗政府,目的在於「尋求與敵對者、政府的任何可能對話協商機會」,並爭取中
立人事與局外人支持。
8.暴力:利益團體透過正規途徑之訴求若被政府所忽視,即可能採取非法的手段。包含恐怖
攻擊、暴動、暗殺等形式的暴力行為。
「利益團體」具有不同類型與多元的利益表達方式。在民主的社會中,不同的「利益團體」為向政府表達其利益,會採取不同的手段,從溫和的遊說到激烈的暴力等。此一「壓力政治」(pressure politic)的過程即為民主政治的重要象徵。而民主政府為追求政治系統穩定,對於「利益團體」之行動必須有所適當回應。
利益團體活動的主要方式:
針對本題,首先我們要先了解利益團體的活動方式有那些?接著我們就知道一般民主國家是如何立法去限制利益團體之活動,根據學者之論述,利益團體之主要活動方式可分為以下10種:
1、遊說:係指利益團體就某一事項或某一問題、向立法人員或行政官員表達意見與利益需求,以便影響議會立法或政府施政,以求有利於團體的種種努力。
2、宣傳:現代的利益團體都知道,在一個民智已開的民主國家中,單憑遊說仍嫌不足,倘若社會輿論對利益團體爭取的目標不同情,議員或官員也不敢冒天下之大不諱,去助其達成心願。
3、助選:利益團體雖不推舉自己的公職候選人,但常不遺餘力的助選,使同情他們的候選人當選,而使對他們不利或懷有敵意的候選人落選,利益團體常以金錢或團體成員的選票來表示支持同情他們的候選人競選,並進而向社會大眾展開宣傳,為其所支持的候選人爭取選票。
4、政治捐獻:利益團體運用政治捐獻介入選舉。
5、司法訴訟:對於某些較為弱勢的利益團體而言,諸如少數族群團體、婦女團體、環保團體、同性戀團體等,提出司法訴訟往往是一項頗為有利的活動策略。舉例來說,美國的「全國有色人種促進會」、「美國婦女組織」、「山巒俱樂部」等,就經常將一些涉及種族歧視、性別歧視,以及違反環境保護的案例,提到法院進行審理,尋求解決。
6、請願:為謀求團體利益,或針對某一政策,向有權人士或有關機關陳述願望或表示意見,以低姿態博取決策人物之同情與支持。
7、遊行示威:包括群眾遊行、高唱口號、詰問敵對者、甚至徹夜靜坐抗議等方法,來爭取利益。
8、罷工與抵制:罷工是集體停止工作之謂,但也有熱心工作的罷工,1947法機場海關人員實施2小時Zeal strike,其效果更佳。
9、非暴力的公然抗命:在策略上,先禮後兵,若經談判或最後通牒(明告將採之行動與原因)均無效,最後才運用各種方法使對方不便或對政府採不合作主義,如拒絕納稅、不守交通規則、靜坐街頭、機場跑道或其他活動要道、佔據公共建築等方法。但不抗拒被捕,以身體證明其目的之正當性,以贏取第三者的同情,甚至改變政府或對方的態度。
10、其他非法手段:在不利的情勢之下,當利益團體訴諸正規途徑,但根本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的重視,則可能改採非法的方式。少部分激進的利益團體為了達成特定目的,從事恐怖主義、暴動、暗殺、叛亂、綁架、劫機、劫船、自殺攻擊、自焚,以及其他形式的暴力行為,這些均屬於非法手段。
所謂的利益團體,是指部份人士基於若干共識,而聚集起來的一種團體,其主要目的在於向社會中的其他團體提出某種要求,使其共識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實現。
這種團體為實現其目的,通常會採用如下行為:
1.遊說:派遣代表接近並說服政府當局,使其依照自己的意願行事。
2.對政黨內部的運作:和某特定政黨接觸並保持密切聯繫,使其推出之政治職位候選人在競選時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政見。
3.媒體宣傳:透過媒體的報導,營造對自己有利的輿論氛圍,藉以迫使政府或目標團體作出自己所要的決策。
4.訴訟:透過法律控告的過程,使法院強制對方必須做出或不得做某些事情。
5.示威:透過群眾遊行或高呼口號的方式引起外界的高度關注。
6.罷工或抵制:以集體停工或刻意拒絕與某特定對象往來等方式,迫使對方讓步,以達成自己的目標。
7.不服從運動:即以和平的方式拒絕遵守某些法規或命令,迫使政府改變政策。
8.暴力:採用生理傷害的行為恐嚇對方或致對方於死地。
答:利益團體係指凡是具有政治目的,從事政治活動或是用政治程序來達到團體或是團體成員的利益的團體
不管其是純正的政治活動或是混雜的均可稱為利益團體,又稱為壓力團體或是自願性團體,茲就利益團
體活動的主要式申論如下:
1.遊說:遊說是利益團體最常使用的方式,利益團體會遊說行政首長或是民意代表來逹成團體或成員的
利益。
2.政治捐獻:利益團體透過政治捐獻來使受捐獻者替利益團體出聲,替利益團體表逹需求,進一步影響
政府決策,做出有利於利益團體的政策。
3.司法訴訟:利益團體也會透過司法訴訟與利益衝突的相關單位打官司,讓法院裁定是非對錯以爭取團體
的利益。
4.非暴力方式:採取示威遊行抗議、靜坐、罷工等非暴力方式讓執政者清礎的知道利益團體的訴求是什
麼。例如:反核大遊行。
5.採取非法手段:利益團體除了以上這些溫和的手段外,當出現極端的利益團體是也會使用非法的方式,
以達到團體或成員的利益。例如:丟雞蛋、放置炸藥等暴力方式。
利益團體就如同水一般: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利益團體也有正負功能,利益團體正功能有:促進政
治社會化、利益表達與彚集、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等;而利益團體的負功能有:寡頭鐵律由有少數團體
決定政策、只有代表少數人的利益等,吾人應重視之。
遊說
助選
利益團體是部分人士基於一個或多個共識,而向社會中其他團體提出某種要求,使其共識能得到一定實踐的團體。依據學者Almond的見解,利益團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組織型利益團體:即一般認定之利益團體。該團體具有良好的組織性,也擁有明確的利益目標,一般職業團體即屬此種類型。 2.機構型利益團體:以受委託實現某些社會或政治功能為目的,而利益活動僅是其達成目標的一個手段。 3.非組織型利益團體:透過非正規方式或私人關係進行活動,來達到組織的目的。此類團體成員容易流動,身分也較不為人所知。 4.不軌型利益團體:指在暴動、示威或其他群眾活動等方式自動組成的團體。採取非法手段的抗議團體即屬此種類型 利益團體通常會運用以下幾種方式影響政治決策: 1.遊說:派遣代表接近並說服政府當局,使其依照自己的意願行事。 2.對政黨內部的運作:和某特定政黨接觸並保持密切聯繫,使其推出之政治職位候選人在競選時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政見。 3.媒體宣傳:透過媒體的報導,營造對自己目的有利的輿論氛圍,藉以迫使政府做出自己所要的決策。 4.訴訟:透過法律控告的過程,使法院強制對方必須做出或不得做某些事情。 5.示威:透過群眾遊行或高呼口號的方式引起外界的高度關注。 6.罷工或抵制:以集體停工或刻意拒絕和某特定對象往來等方式,迫使對方讓步,以達成自己的目標。 7.不服從運動:即以和平的方式拒絕遵守某些法規或命令,迫使政府改變政策。 8.暴力:採用生理傷害的行為恐嚇對方或致對方於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