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
風災、震災、爆炸災,內政部
水災、旱災、礦災,經濟部
當颱風來臨時,常常夾帶著強風與豪雨,造成風災與水災同時的發生,這時內政部與經濟部應同時依自己的權責執行,
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消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