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三: 甲、乙、丙、丁、戊共有土地一筆,其應有部分各為五分之一。茲甲、乙、丙擬將土地 出售於 A,惟丁反對。請問丁可否依土地法第 34-1 條之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又假設因出 售不成,乃協議分割,惟分割後丁所分配之土地價值與其依應有部分計算之價值不等,則土 地增值稅應如何課徵?請分別析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