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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識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18269
科目: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年份:10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你是派出所所長,某日接獲線報轄區內一家 KTV 歌城內可能有販賣、施用大麻的 情況,你率同員警前往臨檢,到達現場後出現如下之狀況,請問你會如何處理? (20 分)

申論題內容

現場的消費者有的同意接受身分查證,有的不同意。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Iamayuki感謝阿摩與摩友們
不同意: 社會秩序維護法§67 就姓名、住所、居所不實或拒絕陳述 3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警察職權行使法§7 無法查證身分得帶往勤務處所,期間自攔停時起不得逾三小時,並即時通知勤務指揮中心、指定親友或律師 釋字535 要於現場用盡查證方法,確有無法查證之情形,或經受臨檢人同意或於現場實施將有妨礙交通或安寧時,始可帶往勤務處所。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二)身分查證

1.法源依據,依警職法第6條部分內文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場所得對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嫌疑查證身分。

2.同意者

  (1)依警職法第7條規定,得採行下列措施

       攔停人、車、船

      詢問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

      令其出示證明文件

 (2)查無不法

      任其離去

 (3)有違法之虞依相關法規辦理

3.不同意者

(1)依警職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第7條第1項1、2款皆無法達成時,得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報告勤務指揮中心,及其指定親友,或經受臨檢人同意或於現場實施將有妨礙交通或安寧時,始可帶往勤務處所。

(2)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

     警察於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居所,不實陳述或拒絕陳述,得處3日以居留或1萬2千元以下罰鍰。